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原 告 B○○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複代理 人 天○○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C○○
被 告 E○○
丑○○
寅○○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樓
被 告 卯0000000
辰0000000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酉0000000
被 告 甲○○
號
丙○
乙○○
A○○○
丁○○
己○○
壬○○
樓
庚○○
辛○○
戊○○
申○○
亥○○
戌○○
癸○○○
午○○
未○○
巳○○
號
地○○
玄○○
宙○○
宇○○
8號4
D○○
F○○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欄內編號二三至二八中關於所有內容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二三玄○○5400分之211
二四宇○○同上
二五D○○同上
二六F○○同上
二七宙○○同上
二八地○○5400分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