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799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