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