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上開毀損及傷害之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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