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SOM右原告與被告乙○○(SOMSRIMANTHANG)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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