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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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碱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東碱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東碱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東碱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37│├──┼────────┼────────┼──┼──┤│005│東碱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0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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