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2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洁納斯貨運和投遞服務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溫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汎運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96年5月1日│21,076元│UC0000000│││公司 蘇珍瑩 │行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