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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