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59號原告 黃子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被告 林延燁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
4月28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