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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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美惠 代理人 楊衍邦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育有二名未成年女兒,租屋居住,長女為民國00年0月生,現就讀立志高職一年級,沒有升學計畫,次女為93年生,債務人陳報大女兒生父罹口腔癌去世,小女兒生父楊瑞崧與聲請人無婚姻關係,因女兒生父有吸毒暴力傾向,雖於103年年底出獄,仍無聯絡,獨力扶養女兒,每月領有單親補助金新台幣(下同)2,000元。另債務人需與手足共同負擔無工作收入,需看護照顧之父親 尤昭課 之扶養費。次查,債務人仍於尚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依據該公司檢送之105年度薪資單所示,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提高為32,069元,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4,212元,是以債務人之收入加上單親補助親後共計為38,281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債務人陳報狀、尚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3日函、薪資單等附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8,500元(108年8月長女成年以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5,000元(108年9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名下僅有新光人壽、全球
人壽、郵政壽險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67,319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105年2月24日到院稱每月與二個
女兒之房租5,000元,伙食費15,000元,其他費用共9,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另債務人父親之扶養費,本院認宜以每月1,000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8,281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第一階段每月8,500元(108年8月以前長女成年以前),第二階段每月15,000元(108年9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3706│5.80%│493│870│├──────────┼─────┼────┼─────┼─────┤│甲○(台灣)商業銀行│257381│4.91%│417│736│├──────────┼─────┼────┼─────┼─────┤│大眾商業銀行│313287│5.98%│508│89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27.22%│2314│408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9.30%│1640│2895│├──────────┼─────┼────┼─────┼─────┤│玉山商業銀行│80583│1.54%│131│231│├──────────┼─────┼────┼─────┼─────┤│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566899│10.82%│920│1623│├──────────┼─────┼────┼─────┼─────┤│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227375│4.34%│369│651│├──────────┼─────┼────┼─────┼─────┤│長鑫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20.09%│1708│3014│├──────────┼─────┼────┼─────┼─────┤│債權總額│0000000│清償總額│8,500│15,000│├──────────┴─────┴────┴─────┴─────┤│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8年8月。││第二階段:自108年9月至72期還款期滿。││(p.s.還款成數若自105年9月起還款概算,約17.7%)││2.★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陽信產管理公司,均於更││生程序中因第三人尚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誤解強制執行程序,持續自債務││人薪資扣押受償(金額分別係玉山商業銀行30,85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294元,金陽信產管理公司44,012元),此部分應抵充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時應繳納予前開債權人之金額,附此敘明。││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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