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2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6巷1相對人丙○○
6巷1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丙○○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1,500,000元整,到期日為民國95年10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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