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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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項第5、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