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海連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2,065.04元,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1:31.70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8萬2,546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