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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