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6月2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日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妨害│有期徒刑│97年9│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98年2月│同前│98年3月││兵役│4月│月11日│院檢察署98年度│方法院98年│3日││31日││治罪│││偵緝字第27號│度基簡字第│││││條例││││61號││││├──┼────┼───┼───────┼─────┼────┼──┼────┤│竊盜│有期徒刑│97年6│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度│98年4月│同前│98年5月│││7月│月19日│院檢察署97年度│易字第605│13日││7日│││││偵字第32767號│號││││││││、98年度偵字第│││││││││3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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