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交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交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一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由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裁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花監稽違字第0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關於甲○○汽車行駛,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及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部分均撤銷。
甲○○汽車行駛,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部分不罰。又甲○○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處罰鍰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情形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又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凌晨,因酒後在花蓮縣○○鄉○○街四十九之四號前,以敲擊鐵門方式,藉端滋擾第三人 林桂花 (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部分,業據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花秩字第一一二號裁定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確定),經當時在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通知其前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詎甲○○酒後又未戴安全帽,竟駕駛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所有車號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自其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前騎乘至新城派出所旁停放,嗣在新城派出所內,復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向警方表示其沒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等情,業據異議人甲○○到庭自承:當時駕駛重型機車前確實曾飲酒且騎機車當時未戴安全帽,在新城派出所內,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向警方表示沒有駕駛執照、未帶行車執照等語,另經證人 何忠義楊芳星 供證詳明。異議人甲○○異議意旨略以:當時是因接獲警方告知前往新城派出所處理另案,故騎機車至林務局停放,再走路至新城派出所,並未有如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載之違規事實,伊有駕駛執照,且當天有攜帶駕照及行車執照等語。經查:
(一)撤銷改判部分:
(1)原處分無照駕駛部分: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當時,異議人甲○○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等情,有花蓮監理站機車駕駛人螢幕列印表影本一紙在卷可參,顯示異議人並非無照駕駛,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依無照駕車規定裁處,即有未洽。惟異議人在警局時,當場拒絕出示駕照,為異議人自承,另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當時有隨身攜帶駕照,異議人駕車未隨身攜帶駕照之違規行為,足堪認定,依法即應裁罰。原處分既有上開違法處,應予撤銷,並為適法之處罰。爰審酌異議人不聽勸阻,執意酒後騎車,於遭取締告發之際,捍然拒絕出示駕照,態度不佳等各項情事,認不宜以法定最輕標準裁處,此部分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諭知異議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以資警惕。
(2)原處分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汽車行駛,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即該款處罰對象限於「汽車所有人」甚明。本件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乃第三人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所有,有該機車之車籍查詢表影本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既非該機車所有人,原處分機關逕予裁罰,於法不合,原處分即應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二)異議駁回部分(即原處分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及未戴安全帽部分):異議人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酒後,未戴安全帽,騎乘GVO四五七號重型機車,自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前騎至新城派出所旁停放,嗣在新城派出所內,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等情,為異議人自承,核與證人何忠義、 楊金星 供述情節相符,顯然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者等違規行為,是原處分依法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吊扣駕照六個月及處罰鍰新台幣五百元,衡諸各項情節,並無不當。至異議人係受警方通知而前往警局,與異議人酒後未戴安全帽騎車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無必然關係,以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有關違規地點「新城分局」之未完全詳盡記載,均不足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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