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BJ000-A111198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J000-A111198A女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1年度侵訴字第6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