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37號、97年度執字第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倬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4月6日│96年8月28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6年度毒││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19、944號│偵字第619、944號│偵字第1751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6│96年度訴字第446│97年度訴字第42號││事││、1199號│、1199號│││├──┼────────┼────────┼────────┤│實│判決│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97年2月25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6│96年度訴字第446│97年度訴字第42號││││、1199號│、1199號│││判├──┼────────┼────────┼────────┤││判決│96年12月27日│96年12月27日│97年3月24日│││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附註│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編號3、4之罪前│││第446號、96年度訴字第1199號判處應│經本院以97年度訴│││執行有期徒刑9月│字第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4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8月28日│96年8月26日│96年8月26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6年度偵│屏東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51號│字第7553號│字第7553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號│97年度訴字第672│97年度訴字第672││事│││號│號││├──┼────────┼────────┼────────┤│實│判決│97年2月25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號│97年度訴字第672│97年度訴字第672│││││號│號││判├──┼────────┼────────┼────────┤││判決│97年3月24日│97年7月24日│97年7月24日│││確定│││││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附註│編號3、4之罪前│編號5至7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經本院以97年度訴│第6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字第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4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6年8月28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字第7553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672││││事││號││││├──┼────────┼────────┼────────┤│實│判決│97年6月30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判決│97年7月24日│││││確定│││││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附註│編號5至7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