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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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4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戴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十二條、第十一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法定代理人薛香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一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起訴主張:1兩造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立貸款契約,約定
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一百二十九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六個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固定計算,自第七個月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九固定計算,如借款全部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本金餘額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清償至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一百零二萬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及自一0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2兩造復於一00年四月十三日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被
告向原告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萬事達信用卡,被告得持該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付利息。被告至一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持卡共積欠三萬八千七百二十元,及其中三萬八千三百四十六元自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3兩造另於一00年九月九日訂立貸款契約,約定由被告向
原告借款十萬元,借款期間自一00年九月九日起至一0五年九月九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三個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固定計算,自第四個月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固定計算,如借款全部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本金餘額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清償至一0一年十月八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八萬四千零六十二元,及自一0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4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三)證據:提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單、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單、客戶消費明細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單、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單、客戶消費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貸款契約)│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壹佰零貳萬捌仟肆佰伍│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拾玖元│算。│├──────────┼───────────────┤│(信用卡契約)│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叁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貸款契約)│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捌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