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泊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