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上訴字第60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上開條文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再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復按「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三、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所載理由略謂:①證人 陳宏恩 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與丙○○夫婦之對話並未全部聽見,於審判中有稱可以聽得很清楚,準此以言,其證詞即顯有前後不一、避重就輕、且為有利被告陳述之情況,並非如前揭原審判決所認證人陳宏恩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為一致之證述,從而,原審未究明證人陳宏恩證詞前後不一之原因即率予採認,其採證自有違背論理法則之疏誤,故證人陳宏恩之證詞可否逕予採認,並非無疑。②證人丙○○如確係挾怨發洩情緒,何以於原審審理時翻易前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言?原審對此未予查證並為合理之說明。參以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太大跟我說甲○○說他的兄弟很多,不知道會不會對我們不利,所以隔天我才會去找警察。」,足見證人丙○○前往警局報案,並非為挾怨報復,而係自保之行為,且衡情證人丙○○與乙○○應不會僅因此瑣事甘冒誣告及偽證罪責,即虛捏事實陸續前往警局報案及至本署作證而為虛偽之指證,原審徒以被告未賠償排氣管之費用有挾怨報復之可能,即否認證詞之可信度,顯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相違背。③當時現場之氣氛並不平和,衝突有一觸即發之勢,參酌當時客觀狀況,被告為尋求證人丙○○夫婦之支持卻當場遭拒之情況下,衡情其當場出言恐嚇證人丙○○夫婦之可能性極高,反不可能僅回覆「我朋友很多,認真一點拜託也會當選‧‧‧」等與現場氣氛不同之平和言語,甚至,假如真如被告所言其僅為上開平和之回話,則證人丙○○夫婦亦無可能於案發隔日即向警局報案,藉此,益微被告確以「兄弟、囝仔很多、要讓證人丙○○難過、要證人丙○○小心」等恕嚇言詞造戌證人丙○○因此心生畏懼,故其恐嚇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④原審除如上述採證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將各個證人之證詞割裂觀察,亦未斟酌當時客觀情狀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並綜合各證據詳予認定事實其對於證據之判斷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等語。
四、原審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已說明:「㈠證人即告訴人丙○○先雖於偵查中證稱:「(情形如何?)98年3月23日晚上我接到我鄰居 黃漢民 的電話要我去他家坐一下,於是我就帶我太太一起去,我到場之後甲○○就問我這次能不能支持他選議員,我說沒辦法,因為朋友那麼多,我沒有辦法支持你,於是甲○○就開始罵我,因為他已經知道我不支持他,並說他一定會當選,說我沒支持他他也會當選,我不支持他他要給我難看,要給我難過。我回答甲○○說我是正當生意人,沒有做過壞事,那你有什麼辦法搞我,甲○○說他辦法很多,他兄弟也很多,囝仔很多‧‧‧後來我就離開了,回到家洗完澡後躺了很久還是睡不著,隔天就打電話給派出所,說我要備案,因為我覺得害怕,我有4個小孩,什麼時候出問題我不知道。」等語(見98年度選偵字第31號偵查卷第11頁98年9月28日訊問筆錄);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當時甲○○是否有拜託你支持他競選縣議員?)是。(你怎麼回答甲○○的?)我記得我說我跟他個性不合,因為當時已經晚上11點多,所以我口氣可能也不好,就回答他說「不願」(台語)。(甲○○聽你這樣說以後有再說什麼嗎?)甲○○說他知道我不會支持他,我沒有支持他,他也會當選,我們大約談了10分鐘,他喝了很多酒,我也有喝一罐啤酒。甲○○有說他兄弟很多,沒有我的幫忙,他的兄弟也會幫忙,他也會當選,我聽了很不爽,就帶太太回家。(你當時有很害怕嗎?)不是,是很不爽。我年紀跟甲○○相仿,他講那些話的時候,當場其實我很想打他,但我忍下來。(為何在檢察官偵訊時說你當時很害怕?)害怕可能是指我老婆害怕,不是我害怕,我當時是氣的發抖,很不爽,不至於害怕。(你會擔心你的家人、小孩嗎?)當然。所以我會去備案,就是以防萬一,保護我自己及家人。(筆錄記載說妳不支持甲○○的話,他會給你難看、難過,這是什麼意思?)甲○○有講說要給我難看,我也回他說對面就是派出所,我是認真做生意的人,沒什麼好怕你的,他說要給我難看或是給我難過,但是我沒有理會他,只是覺得很不爽,想要捶他的念頭,但是我沒有衝動。(他說要給你難看、難過,你會害怕嗎?)不會。(你的筆錄記載說甲○○說他的兄弟很多、辦法很多,當時甲○○是怎麼說的?)他說他一定會當選,他的兄弟很多。他父親過世時,我曾經去參加喪禮,他的訃文上面有寫很多親生兄弟。一開始我誤認甲○○講的兄弟是指黑道兄弟,因為當天我回去以後,我太太跟我說甲○○說他的兄弟很多,不知道會不會對我們不利,所以隔天我才會去找警察等語(見本院99年1月12日審判筆錄)。惟此為被害人丙○○之單方說詞,仍須對照在場之其他證人之供詞,以明當時之真象,況且,證人丙○○在審理時亦稱:(你跟甲○○間有任何仇怨嗎?)沒有。但是很久以前他開車撞到我老婆的車子,說要賠排氣管,但從來沒有再提起過等語。則其與被告間顯非全然無瓜葛,挾怨發洩情緒,並非不可能,故其供詞之可信度仍值存疑。㈡證人即丙○○之妻乙○○於偵查中雖指證:「(當時情形?)甲○○叫我先生(即丙○○)支持,我先生說他的議員朋友很多他沒有辦法支持甲○○,甲○○就大聲罵人,說他早知道我先生不支持他,不支持就要讓他好看,我先生說他是正當生意人,有什麼好讓你找麻煩,甲○○就一直重複他囝仔很多,要他小心一點。甲○○講那些話我也會覺得害怕,因為他有黑道背景。」等語(見98年度選偵字第31號偵查卷第11頁98年9月28日訊問筆錄);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當天甲○○是否有拜託妳先生支持他競選縣議員?)有。(妳先生當時怎麼回應的?)我先生口氣不是很好,他說他不要,他沒有辦法。(甲○○聽完妳先生拒絕的話以後怎麼反應?)他當時也不是很高興,他說他兄弟很多,我回去就想說他為什麼說他兄弟很多,我就覺得怪怪的,隔天就跟我先生說去找警察備案,事後想一想其實也沒有那麼嚴重。後來我有聽我先生說甲○○的親生兄弟很多,我在聽的當時我也不知道甲○○指的兄弟是黑道兄弟還是親生兄弟。(為什麼你隔天會跟妳先生說去找警察備案?)求得心安,當天我並不覺得害怕,而是生氣。(甲○○講那些話的當時,你會擔心你的家人、小孩嗎?)不會。(甲○○當天是否有說他的囝仔很多,要妳們小心一點?)他當時是說他的兄弟很多,至於有沒有說要我們小心一點,我忘記了。(是你現在記憶比較深刻,還是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記憶比較清楚?)檢察官偵訊時我的情緒不是很穩定,因為我還在生氣,所以講話比較不理性,事後想一想我講的比較過份,我今天講的才實在。(所謂不理性是指怎樣的不理性?)在檢察官那裡回答話的時候,比較激動,所以講的話有欠公正,例如甲○○是有說他兄弟很多,但是我真的忘記我在檢察官那裡有沒有說他的「囝仔」很多,可是我確定9月23日晚上他在跟我先生發生口角時,沒有說他的「囝仔」很多。(甲○○在現場有說要給妳先生難看、難過這些話嗎?)沒有。(是妳沒有仔細聽還是甲○○沒有說要你們小心一點,要讓你先生難過、難看的話?)我確定他沒有講,不是沒有仔細聽。」等語(見本院99年1月12日審判筆錄),核諸證人乙○○對於被告有無為脅迫、恐嚇內容之言語、是否感到害怕等細節,前後供述不一。惟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偵查中所為之筆錄因情緒比較激動,所以講話比較不理性,內容比較偏袒自己,應以審理時所述較實在等語,則從前揭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尚難認定被告甲○○有對丙○○、乙○○脅迫稱「妳不支持我,我要給你難看、讓你難過」或恐嚇稱「囝仔很多、你小一點」等言語。㈢又在場證人陳宏恩於警詢中供稱:『(黃漢民為何會打電話給丙○○並邀請他至家中?)在閒聊之際,甲○○提到這次因為要參選縣議員,曾經2次到丙○○家中拜訪,可是都沒有遇到他,而黃漢民就主動說,我與丙○○是同里的彼此很熟,我打電話叫他來,他一定會來,於是不一會兒丙○○和他太太乙○○就來黃漢民家了。(你是否得知當時丙○○、乙○○夫妻二人到場時,在現場共同談論之話題為何?)甲○○有當面拜託丙○○與乙○○,說到這次縣議員選舉請他們幫忙支持,大概談話的內容都是有關這次縣議員選舉的話題而已。(甲○○當時有無針對這次縣議員選舉,委請丙○○夫妻二人幫忙其助選,而遭丙○○回絕,而甲○○並當場對丙○○夫妻二人嗆聲、恐嚇?)沒有這回事,因為當天晚上氣氛還算是溫和,他們夫妻兩人因何會這樣快就離開,我們都還覺得很訝異。』等語(見和警分偵字第0980020641號警卷98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迭於偵查中證稱:『(丙○○及乙○○是如何過去?)因為甲○○說他私下要拜訪丙○○都找不到,黃漢民就說要我打電話給丙○○,後來丙○○及他太太乙○○就來了,丙○○是黃漢民的鄰居,大約過了10幾分鐘就來了。(甲○○有說為何要拜託丙○○嗎?)他說為了選舉,想要拜託丙○○幫忙。(有無聽到甲○○告訴丙○○,說他一定會當選,不支持他也沒關係,他辦法很多、兄弟也很多等語?)我只聽到甲○○說,你如果有立場也沒關係,幫我的人也很多,我們認真一點也可以當選,其他我就沒聽到。』等語(見98年度選偵字第31號偵查卷第22頁98年11月19日訊問筆錄);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有幾個人?)我、黃漢民、甲○○3個先到黃漢民家後,甲○○那時候已經說要選議員,甲○○說他之前去拜訪丙○○2次,都沒有遇到人,因為黃漢民跟丙○○是同鄉的人,所以黃漢民就打電話給丙○○他們夫婦,請他們過來,他們過來以後我們就在一起泡茶、聊天而已。(丙○○他們夫婦在黃漢民家停留多久?)差不多7、8分鐘。甲○○口頭上拜託丙○○支持他選議員,講沒幾句話,丙○○夫婦就離開了。(丙○○有無同意支持甲○○?)丙○○說他朋友很多,這一次不方便支持甲○○。(後來發生何事?)甲○○說他朋友很多,認真拜託其他人也會當選。(甲○○有無跟丙○○說要他小心一點等恐嚇的話?)我當時是在甲○○與丙○○夫婦的中間,我可以很清楚聽到他們的對話,甲○○並沒有講要給丙○○難看、讓他很難過,要他小心一點的話。(當時他們對話的音量如何?)音量很正常,很溫和,他們離開的原因是什麼我不知道。(所以從頭到尾你都沒有聽到甲○○說要給丙○○難過、難看、要他小心一點這些話?)對,沒有聽到甲○○說這些話。』等語(見本院99年1月12日審判筆錄)。衡諸證人陳宏恩對於丙○○與乙○○為何前往黃漢民家中之經過、理由等細節,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為一致之證述,且其所證與被告所辯稱『我認真一點拜訪選民也可以當選』乙節相契,應非子虛。另衡酌證人陳宏恩與被害人丙○○、被告甲○○間均為朋友關係,與任何一方均無任何恩怨、利害關係,於本案中僅為單純聆聽者,處於中立、客觀之第三者角色,其於案發之時亦均始終在場,對於雙方之對話內容均可知悉,其證詞當無偏頗之虞,較堪值採信。㈣查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查被告前因開車撞到證人丙○○之太太乙○○車子,而未解決賠償事宜,彼此先有嫌隙在先,此業據被告及證人丙○○供述在卷,另就第17屆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之選舉,證人丙○○之支持對象本即非被告甲○○,且證人丙○○亦自承與甲○○交談後,當下心情是不爽而非害怕等情節觀之,依一般經驗、論理法則,候選人與選民間針對不同之政治立場,言語間本即易有激動性之詞彙,此亦與常情無違,尚難遽認有脅迫之情事。又證人丙○○為本案被害人,衡諸其與被告之利害關係,對於受害經過之表述難免有誇大其詞之情狀,且其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具有較大之不確定性,尚難期待其可為公正之陳述,證人丙○○上開證詞,已存有偏頗之可能,尚難驟加採信。又被告甲○○縱使曾說出「他兄弟很多」之字眼,然證人丙○○既證稱:被告之父親過世時,我曾經去參加喪禮,他的訃文上面有寫很多親生兄弟等語。則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所指究係黑道兄弟抑或親生兄弟,故尚難逕以該不確定之言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以,案發當日被告甲○○是否確實有以前揭言詞脅迫被害人丙○○、乙○○,並無其他事證以資審認,單憑被害人之指訴,無法使本院形成確信心證。㈤又再考量丙○○夫婦僅短暫停留7、8分鐘旋即離開,衡諸常情,渠等短暫停留可能有眾多原因,參諸案發當時時間為深夜11點多、雙方所支持之候選人對象不同、政治立場不同、講話不投機等等諸多因素,倘僅以丙○○夫婦之短暫停留,遽認渠等受有被告之脅迫行為,尚嫌率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尚難遽以認定被告甲○○有妨害人行使投票、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行。五、綜上所述,被害人即證人乙○○、丙○○所述,既有前揭瑕疵,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與事實相符,依此,本件自難僅憑被害人之單一指訴,遽為認定被告之犯行,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既無從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依卷附資料觀之,亦乏其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被告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情。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執前詞,然查: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定外
,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訂,又同法第159條之2復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該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5979號判決可供參照)。以此以觀,證人(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在警察局(審判外)詢問時所為之言詞陳述,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法官審判上認事用法之證據。例外僅有在審判證言與警詢證言出現前後不一,且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觀察,警詢證言具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法院方得依傳聞證據法則之例外採為審判之證據。是查本案證人陳宏恩,其於原審證言(原審卷第44頁倒數第5行起至第44頁背面參照)與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之警詢證言(偵查卷第18頁倒數第7行起參照)雖有出現陳述不一之情形,然證人陳宏恩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之陳述,性質上既屬傳聞證據,且從客觀情況加以觀察,其於和美分局之供述前、後既未具結,亦未能賦予被告對證人陳宏恩之陳述,有任何反對詰問之機會,則由陳宏恩於和美分局陳述之客觀情狀以觀,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傳聞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不得採為審判之證據,原審就此部分已於判決書理由壹(原審判決書第1頁)的內容中具以說明,則檢察官復以此爭執「原審未究明證人陳宏恩證詞前後不一之原因即率予採認,其採證自有違背論理法則之疏誤‧‧‧」等上訴理由,難謂已屬具體。
㈡所謂「誘導訊問(leadingquestions)」乃指訊問者對供
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訊問方式」。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誘導訊問之禁止,係指行交互詰問時,對於主詰問者詰問友性證人時之限制,以避免其藉由迎合誘導詰問之內容,而做出非真實之供述。至於檢察官於偵查階段訊問證人,並對其證人之性質並無區分之必要,除了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4項明文不得為不合法之誘導外,並無嚴格禁止檢察官使用誘導訊問之必要。然由於誘導訊問容易引導證人回答其暗示之部分,故在證言之認定上,應配合訊問者所提問之具體事項嚴格認定之,以避免擴張或扭曲證人陳述之真意。基此,本件檢察官於偵查時,以「有無聽到甲○○告訴丙○○,說他一定會當選,不支持他也沒關係,他辦法很多、兄弟也很多等語?」之誘導式訊問下,回答「我只聽到甲○○說,你如果有立場沒也沒關係,幫我的人也很多,我們認真一點也可以當選,其他我就沒聽到」之內容,自應限於檢察官所誘導提問之事項,而嚴格解為僅就「甲○○說,你如果有立場沒也沒關係,幫我的人也很多,我們認真一點也可以當選」之部分為肯認之表示,而「他辦法很多、兄弟也很多等語」則屬否定之表示;易言之,證人之答覆既係針對檢察官之封閉式訊問內容而回應,故其答覆「其他我就沒聽到」之真意,係僅有否定檢察官「他辦法很多、兄弟也很多」這段問話內容的意思,並非在於陳述對兩人之對話沒有完全聽見之意。是故檢察官於上訴理由中稱「證人陳宏恩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與丙○○夫婦之對話未全部聽見」,則應屬檢察官將其證言擴大解讀,並非證人之證言內容,應不可採。緣此,證人陳宏恩既未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與丙○○夫婦之對話未全部聽見,則其於原審中證稱對雙方談話聽的很清楚之證言,自無「證詞前後不一」之情形,檢察官以此為上訴理由並為爭執,難謂上訴有具體理由。
㈢又,本件被告甲○○與證人丙○○及乙○○,事前是否已有
存有糾紛或仇恨等事實?偵辦之和美分局於警詢時並未加以詢問,而檢察官於偵查時亦未訊問或調查,而係遲於原審於行交互詰問程序時,檢察官詰問證人丙○○「你跟甲○○間有任何仇怨嗎?」,方由其答覆「沒有。但是很久以前他開車撞到我老婆的車子,說要賠排氣管,但從來沒有再提起過,所以我就算了。」等語(原審卷第38頁背面第9行開始審判筆錄之內容參照),而此一撞車糾紛之事實,業經原審審判長訊問被告而證實無誤(如原審卷第47頁審判筆錄倒數第11行開始審判筆錄之內容參照)。以此可知,本件被害人丙○○、乙○○與被告甲○○,在事發當時彼此確實已存在嫌隙,且為檢察官偵查當時所未詳查,原審詳酌此情,而衡諸被害人與被告之利害關係,對於受害經過之表述難免有誇大其詞之情狀,且其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具有較大之不確定性,尚難期待其可為公正之陳述,因而難以驟加採證其證詞,既已具體說明其心證之形成及對其證言不採證之理由(如原審判決第9頁第4行開始所示),經核並無明顯不當,亦難謂有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誤,檢察官執此為上訴已非具體。況且,證人丙○○及乙○○,在接受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訊(詢)問時,既未曾就與被告有撞車嫌隙等糾紛事件有不同之陳述或故意隱暪,其後於原審經檢察官詰問而為陳述,自無所謂證言前後不一致或「翻易前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言」等情形,上訴檢察官未為詳查,於上訴理由中以「證人丙○○如確係挾怨發洩情緒,何以於原審審理翻易前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言?原審對此未予查證並為無理之說明」等理由復為爭執,則其認定之內容既與事實不符,亦難謂係具體理由。
㈣證人之證詞,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
,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是以證人之證詞,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法院自得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其他證人之證言及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以去瑕存真,定其取捨,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查本件證人丙○○於檢察官偵查時與原審時之證言,雖出現部分前後不一之情形,然就前、後不一證言之部分,證人丙○○既已於原審中具以陳述:「(辯護人問:你今日所述與你在偵訊所述不同,究竟何者為準?)證人答:以今天講的為準,因為我在警察局還曾經跟我老婆爭爭執過有沒有講這句話,我認為是沒有(原審卷第39頁倒數第11行開始審判筆錄之內容參照)。」。另外,證人乙○○亦於原審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詰問時,證稱「(檢察官:是你現在記憶比較深刻,還是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記憶比較清楚?)證人答:檢察官偵訊時我的情緒不是很穩定,因為我還在生氣,所以講話比較不理性,事後想一想我講的比較過份,我今天講的才實在(原審卷第41頁倒數第5行開始審判筆錄之內容參照)。」。以此可知,證人丙○○及乙○○既分別於原審當庭表示於審判上之供述較為正確、實在,而原審以被害人之全盤供述,佐以證人黃漢民及陳宏恩之證言而綜合觀察,認為被害人乙○○、丙○○之供述既已存在瑕疵,復無其他證據可佐證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難僅憑被害人之指訴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諭知原告無罪之判決,經核既已就檢察官所指之證據全盤考量,並於判決書中詳敘其證據採信或不採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亦與證據、經驗及論理原則不相違背。檢察官僅以「參酌當時客觀狀況,被告為尋求證人丙○○夫婦之支持卻當場遭拒之情況下,衡情其當場出言恐嚇證人丙○○夫婦之可能性極高‧‧‧。」或「假如真如被告所言其僅為上開平和之回話,則證人丙○○夫婦亦無可能於案發隔日即向警局報案‧‧‧」等純屬臆測之情詞提起上訴,未能提出任何具體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是檢察官徒以臆測之詞復為爭執,實難認符合首揭之上訴具體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其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公訴人上訴書所敘述之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書狀所應具備之「具體理由」未合,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