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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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甲○○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丙○○、乙○○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6,000,000元、3,0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60,400元、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