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8年4月9日19時6分許,途經臺中縣○○鎮○○路○○○號(往港區方向),因「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6公里、超速16公里未滿20公里(經雷達、雷射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以中縣警交相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由原處分機關於98年12月2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事實,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2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伊未收到罰單與相片,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8年4月9日19時6分許,途經臺中縣○○鎮○○路○○○號(往港區方向),因「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6公里、超速16公里未滿20公里(經雷達、雷射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以中縣警交相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由原處分機關於98年12月2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事實,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罰鍰22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情,此有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98年4月21日中縣警交相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1張、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8年12月2日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附卷可稽。且受處分人自95年5月3日起至98年7月28日止設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98年7月29日住址始變更為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99年1月8日中縣里戶字第0990000154號函附卷可稽;而上開中縣警交相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本及採證相片,業於98年6月9日以雙掛號(12261)逕寄車主地址(即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寄存於臺中大里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臺中縣警察局99年1月15日中縣警交字第0990032272號函、臺中縣警察局交通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是以原舉發機關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送達,應屬合法,且該送達自寄存之日即98年6月9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上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12月8日送達於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即臺中縣大里市○○路○○號,由送達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姑嫂 張秀娥 收受,有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姑嫂張秀娥在其上蓋張秀娥印文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是受處分人倘對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不服,自應於收受該裁決書之翌日即98年12月9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惟受處分人竟遲至99年1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原處分機關在其上蓋有收文章戳之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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