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步盛 訴訟代理人 朱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2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第一銀行西壢分行│第一銀行西壢分行│100年3月22日│1,420,000元│0000000│││1│ 林榮茂 │林榮茂│││││├─┼─────────┼─────────┼───────────┼────────┼────────┼──┤│00│第一銀行西壢分行│第一銀行西壢分行│100年3月22日│1,420,000元│0000000│││2│林榮茂│林榮茂│││││├─┼─────────┼─────────┼───────────┼────────┼────────┼──┤│00│第一銀行西壢分行│第一銀行西壢分行│100年3月22日│1,420,000元│0000000│││3│林榮茂│林榮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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