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請人 江茂財 相對人 蔡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雀惠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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