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𤋺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