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甲○
乙○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辛○○、丙○○、庚○○、壬○○、戊○○、癸○○及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相對人丁○○、辛○○、丙○○、庚○○、壬○○、戊○○、癸○○及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業據其提出該分會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表各二份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