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周明鴻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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