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5號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茲已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0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於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中,均獲准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4年度重國字第03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05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在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暫准免交之費用,分別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194220元(曾追加請求)、194220元,總計為491784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