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焦妍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394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21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焦妍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245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9月3日確定,嗣於105年9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21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衣服2件,係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以違反商標法規定之沒收,已不適用該法第98條之規定,應適用刑法之規定。再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三、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3年11月4日至11月7日,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攤位,販賣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嗣經警在該攤位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販賣所用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衣服2件,自應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