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周容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支票111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宏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10年7月27日85,050元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