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無錫華光工業鍋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73,780元(21,637,909×起訴日台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505+8,695,000=106,173,7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