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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