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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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陳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4,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