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偉民經本院於111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35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12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8日桃檢秀庚111執助1092字第1119079852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庚字第1092號執行指揮書(甲)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