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
即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5年度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