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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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第1項,應予更正)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犯罪日期│94.02.19│94.02.19│├────┼────────────────┼───────────────┤│偵查年度│板橋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板橋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3614號││及案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720號│94年度簡字第1757號││實├──┼────────────────┼───────────────┤│審│判決│94.07.28│94.05.18│││日期│││├─┼──┼────────────────┼───────────────┤│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4年度易字第720號│94年度簡字第1757號││期├──┼────────────────┼───────────────┤││確定│94.08.22│94.06.13│││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百元折算1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百││期間或罰││元折算1日。││金額│││├────┼────────────────┴───────────────┤│附註│2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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