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壹、貳、叁、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貳、叁、肆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肅清煙毒│肅清煙毒│肅清煙毒│賭博罪│││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銀│││3年6月│4年2月│4年6月│元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81年1月│83年8月│84年5月│90年6月│││初某日起│12日│18日起至│29日│││至81年4││84年6月││││月6日止││30日止││├──────┼────┼────┼────┼────┤│偵查(自訴)│81年度偵│81年度偵│臺灣士林│臺灣板橋││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299│字第9148│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號│號│檢察署84│檢察署90│││││年度偵字│年度偵字│││││第5032號│第11173││││││號│├───┬──┼────┼────┼────┼────┤││法院│臺灣士林│臺灣士林│臺灣高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1年度訴│84年度訴│84年度上│90年度易││事實審││字第367│字第328│訴字第│字第3640││││號│號│5058號│號││├──┼────┼────┼────┼────┤││判決│84年5月│84年4月│84年10月│91年10月│││日期│29日│13日│3日│16日│├───┼──┼────┼────┼────┼────┤││法院│臺灣士林│臺灣士林│臺灣高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1年度訴│84年度訴│84年度上│90年度易││判決││字第367│字第328│訴字第│字第3640││││號│號│5058號│號││├──┼────┼────┼────┼────┤││判決│81年8月6│84年5月│84年10月│91年12月│││確定│日│18日│3日│16日│││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肅清煙毒│肅清煙毒│刑法第│││條例第9│條例第9│條例第9│266條第1│││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項前段│├──────┼────┼────┼────┼────┤│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九十六年罪犯│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銀元││公權期間或罰│1年9月│2年1月│2年3月│500元,││金額││││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備註│臺灣士林│臺灣士林│臺灣士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92│檢察署92│檢察署92│檢察署92│││年度執更│年度執更│年度執更│年度罰執│││緝字第37│緝字第37│緝字第37│助字第17│││號│號│號│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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