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把及箭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鴻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4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月4日確定,103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十字弓1把及箭1支,係被告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之物,核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40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1月4日起至
103年1月3日止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十字弓1把,經送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1年11月27日投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
1年12月5日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十字弓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扣案之十字弓1把,即屬「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持有之物,係屬違禁物。又扣案之箭1支,雖未經鑑定為違禁物,然係被告所有並供扣案之十字弓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甚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沒收之,聲請書誤以該物係屬違禁物而聲請沒收等語,似有違誤,應予更正。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扣案之之十字弓1把及箭1支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