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武燊 、 陳瑞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聲請人應再補繳參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