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9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