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07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指定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