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蕙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廣儷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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