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曾宥源曾金澤 .
曾宥榕曾芳奈 .兼前一人代理人暨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宥禎曾速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5│50元│├──┼──────────────┼──────────┼──────┼───┼────┼───┤│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50元│├──┼──────────────┼──────────┼──────┼───┼────┼───┤│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50元│├──┼──────────────┼──────────┼──────┼───┼────┼───┤│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50元│├──┼──────────────┼──────────┼──────┼───┼────┼───┤│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54│1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