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