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0○00號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佳韻 律師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其後另具狀提出其他事證,為保障原告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故為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