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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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程皓選任辯護人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134、21370、21450、21521、21694、2179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程皓、同案被告 楊彥辰 (下稱楊彥辰,其所涉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50號刑事簡易判決罪刑)均能預見將自己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用以處理詐騙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楊彥辰先於民國110年10月、11月間,經由臉書社團尋找「偏門工作」,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網友聯繫後,雙方相約於110年11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與東山路口,以每本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彥辰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彥辰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約30餘歲之成年男子之人,並當場取得1萬元之金錢,而容任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揭2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被告楊程皓則於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程皓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3帳戶金融資料後,即與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期間、以附表所示詐欺行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楊彥辰、被告楊程皓所申設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至不詳帳戶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楊程皓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程皓已於112年6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楊程皓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608、28653、28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0575號、111年度偵字第37820號、111年度偵字第447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087號、112年度偵字第4305、430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10047號移送被告楊程皓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部分,因被告楊程皓所涉本案上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與移送併辦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可言,則移送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酌,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怡秀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附表: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理由匯款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號本署案號及告訴人(被害人)提供之證據1 李美美 110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上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Blackrock客服」、「M.T總顧問 蔡威豪 」向告訴人李美美佯稱透過線上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李美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24萬1000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楊彥辰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2月2日14時35分許8萬元被告楊彥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5134號卷(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受詐騙對話截圖)2 蔡欣璇 110年11月間起至同年12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承凱 」、「Guanxun」、「OR客服中心」等向告訴人蔡欣璇佯稱透過線上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蔡欣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60萬3000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1月22日21時許1萬元被告楊程皓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370號卷(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10年12月2日16時57分許110年12月3日13時17分許110年12月3日13時18分許10萬元10萬元9萬元被告楊彥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姜均穎 110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 郭冠哲 」向告訴人姜均穎佯稱經由「KOMITDigital」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姜均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32萬9000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110年12月2日15時45分許110年12月3日12時1分許5萬元5萬元1萬元被告楊彥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450號卷(轉出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受詐騙對話截圖)4 林家萱 110年11月初至同年12月20日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團總監-玹玹」、「 佩芸 老師」、「財團繼承者-IAN 伊恩 」向告訴人 林佳萱 佯稱經由指定投資平台投資博弈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林家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94萬5000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1月23日13時8分許110年11月23日13時10分許10萬元10萬元被告楊程皓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521號卷(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受詐騙對話截圖)5 蔡鞍韋 110年11月21日至110年12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總監」向告訴人蔡鞍韋佯稱經由指定投資平台投資博弈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蔡鞍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遭詐騙2萬5000元後,輾轉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2月2日22時30分許2萬5000元同案共犯 郭宥云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110年12月3日13時57分許,連同其他詐騙所得,轉匯4萬元至被告楊彥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10年12月3日13時58分許轉匯4萬1元至被告楊彥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694號卷(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受詐騙對話截圖)6 何霜 110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范萱 」、向告訴人何霜佯稱經由「NAD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何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3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1月22日15時6分許2萬元被告楊程皓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790號卷(轉出帳戶交易明細、受詐騙對話截圖)7 沈芝臆 (未明示提出告訴)110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喬Joe」向被害人沈芝臆佯稱透過「EGAMAX」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使被害人沈芝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80萬5408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網銀轉帳110年11月23日15時40分許30萬元被告楊程皓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1790號卷(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受詐騙對話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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