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陳瓊華林保源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4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