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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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麻│期│間│台│少0│台│7││台│7││││徒│至│中│連9│中│易9│1│中│易9│2│││刑│7│地│偵4│地│9││地│9│││藥│四││檢││院│5││院│5││││月││││││││││├──┼──┼────┼──┼─────┼─┼───┼────┼─┼───┼────┤││有││││台│││台││││侵│期││台│6│中│上2││中│上2││││徒│間│中│偵9│高│0│8│高│0│9│││刑││地│4│分│訴2││分│訴2│││占│六││檢│9│院│2││院│2││││月││││││││││├──┼──┼────┼──┼─────┼─┼───┼────┼─┼───┼────┤│偽│有六││││台│││台││││造│期月││台│7│中│上9││中│上9│││有│徒│3間│中│偵4│高│2│99│高│2│││價│刑││地│0│分│訴5││分│訴5│││證│三││檢│7│院│2││院│2│││券│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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