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G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當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被告乙○○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玆查刑事部分上訴人即本件被告乙○○向本院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法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